第194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四) 第(2/3)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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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整体工作
,
其职责行
使不宜分割而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完整性
,
且这些
程序性的工作也宜划 归控告 申诉检察部门负责
,
自侦部 门不再负责举报线索的审查
、
初查和立案
,
而专门负责控告 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后交付侦查案
件的侦查工作
。
这样
,
自侦案件的工作模式就形成
由不 同部门负责的
、
以立案后交付侦查为分野的
两大板块
,
这两大板块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衔接
,
既
有分工又有合作
,
一方面有利于控告 申诉检察部
门对举报线索统一妥善地管理
,
以及 自侦部 门严
格依照法律规定集中精力侦查破案
,
另一方面又
从工作运行机制上设置 了部门间的相互制约
,
杜
绝 了侦审合一
,
为严格公正执法
、
提高办案工作的
质量和效益提供了保障
。
作 者 重 庆市巫 澳县检察院
适用寻衅滋事罪的
疑难问题及对策
汤 晓慰
一
、
随意殴打他人
,
造成被害人重伤
、
死亡的
严皿后果的如何定罪
寻衅滋事行为人所表现的
“
随意殴打他人
” ,
其 目的是为 了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
上 的满足
,
其矛头的指 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
社会关系
,
也不局 限于某个特定 的对象
,
往往不计
后果
,
造成被害人重伤
、
死亡
。
那么
,
刑法应如何评
价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不 同的认识
。
第一种观点
认为
,
应 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
其理由是 行为人实
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只是打人取乐
,
使 自己精神上
得到满足
,
没有特定的伤害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故
意
,
且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 的
。
第二种观点认
为
,
应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数
罪并罚
。
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
,
寻衅滋事罪的
法定刑决定 了他在客观方面不能包容重伤
、
死亡
的危害结果
。
因此
,
凡在寻衅滋事时随意殴打他
人
,
造成被害人重伤
、
死亡后果 的
,
为了真正体现
刑法罪刑相一致
,
不放纵犯罪的原则和要求
,
就不
能 以寻衅滋事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