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法苑笔记》第一百四十三章 第(1/2)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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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笔记》
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八点五十,皇甫新城来到了新审判大楼一楼的第二审判法庭。
临江县法院新审判大楼的建设还是具有相当的超前意识,大小审判法庭共有三十五个,最大的审判法庭第一法庭面积有五百平方米,不但可以进行大型审判活动,就是召开全院干警大会也是绰绰有余。其他的审判法庭面积也在二十几平米到五十几平方米,就是说整个大楼可以同时开三十五个庭,这种容量对于一个县区法院来说是足够了。
考虑到今天是以县公安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而且原告郑强伟对于□□事实没有异议,审判过程中,基本上不会涉及到□□的具体细节,在征求了原告郑强伟同意后,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所以庭审安排在面积很大的第二法庭,以容纳数量较大的旁听者。
皇甫新城走进法庭时,法庭里已经坐了不少穿着警服的公安局干警和社会上的旁听者。皇甫新城正要往审判席上走,看到被告席上竟然坐着县公安局局长林双平,便停下脚步朝林双平点点头,林双平从被告席上走下来,皇甫新城迎了上去握住林双平的手:“林局长亲自来参加庭审?”
林双平笑着点点头:“你皇甫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我这个公安局长也不能托大啊!”
见邹锦秀和审判员江未宏已经走上了审判法台,皇甫新城摇摇林双平的手,转身走向审判法台。看着旁听席上坐着的旁听人员已经静声等待开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也已经端坐在原告席上,皇甫新城清了一下嗓音宣布开庭。
今天担任原告郑强伟代理律师的是江滨市法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秦伟民,他是江滨大学法律系主任,全国著名律师。代表被告参加诉讼的是临江县公安局局长林双平和局法制办主任向小敏。
其实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原告对自己的□□事实并不否认,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临江县公安局在一年三个月以后,对原告郑强伟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定程序,也就是被告临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经过简单的法庭调查后,进入到了法庭辩论环节,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临江县公安局在郑强伟□□行为发生后的一年三个多月后,作出对郑强伟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对郑强伟进行赔偿人民币一元。
被告临江县公安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规定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时限为六个月,但是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超出了六个月的处罚期限是程序违法,所以为了打击行政违法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临江县公安局对郑强伟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辩论后,在原被告的最后陈述中,双方只是重复了法庭辩论的意见,并没有新的观点。因为行政诉讼原被告之间的不平等主体关系,所以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程序,皇甫新城与合议庭成员交换意见后,宣布休庭,法庭将择日进行判决。
皇甫新城宣布休庭、择日判决后,旁听席上县公安局的同志便交头接耳起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只能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授权的机构,而一般的行政审判案件,如果判决结果是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的话,一般都是当庭宣判,现在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这就意味着这个案件公安局要败诉了。按照法院审判权限规定,行政案件判决被告胜诉的合议庭可以在庭审时直接做出判决,而判决被告败诉就需要经过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下午刚刚上班,院办公室主任徐海和一个三十大几的男子来到皇甫新城办公室,徐海向皇甫新城介绍说男同志是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刘思前。刘思前笑着向皇甫新城说:“皇甫院长,我们林局长请你明天晚上到公安局吃饭,不知你有无时间?”
皇甫新城看了一下办公桌上的台历:“可以,明天我一定去。”明天是星期六,其实皇甫新城已经有一个县民政局的饭局,皇甫新城考虑林双平之所以要请自己吃饭,一定是为今天开庭的案件,人们不是说工作是工作,吃饭是吃饭吗? 林双平今年已经五十三岁了,是一个老资格的公安局局长,据听说为人很有韬略,办事有板有眼,这一次的行政诉讼,他的姿态摆得很低,亲自来参加开庭,如果自己回绝了,倒显得自己小气了。到公安局吃饭还可以借机和公安局的领导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消除不必要的误会,所以明天这个饭局必须 要去,而且还要和合议庭成员一同前往。
公安局办公大楼位于尚远镇文静路与土岭路的交叉路口,距离法院的新审判大楼也就是五六百米的路程。因为是星期六,皇甫新城在家里吃完午饭就赶到了办公室,合议庭成员邹锦秀、江未宏、办公室主任徐海已经在等着他。
皇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