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章 这麽搞到底谁尴尬呢? 第(4/6)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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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网上,发到网上就抓你?

    基本上想都不会想,唐方镜从来不会受威胁,这是现在网上公认的一件事,那个人不把自己的命当命看啊!

    前脚刚刚被人把手都砍了,后脚就跑来林城和公安机关打官司,这种人绝对不可能被吓住,

    明明已经癌症晚期了,好像弱不禁风似得,但是这边想了半天却愣是没法子,有句话说的挺好,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老唐这边自然不知道其他人的想法,知道了也无所谓,国家很大,一个昌山区也没那权力可以咋样。

    这次的案件很简单,所以他自己剪影片,懒得再举报,舆论监督也是一种监督方式。

    在司法程序上,他不会用舆论来影响,靠的是自己的本事。

    但是在行政监督方面,舆论监督那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那必须得用用。

    他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存在的,不会新增自己的任何评价,倒要看看自己会不会因为寻畔滋事被抓。

    如果自己被抓,那就更有意思了,说实话老唐还从来没进去过呢。

    反正开了挂,要麽脑袋掉了,要麽整个人都被撞的不成人形,否则只要开始,他就不会妥协就是不悠。

    时间一天一天过去,老唐每天就在酒店内剪影片,周志兴的日子不好过,实名举报的事已经暴露出去了,现在单位一些同事见到他都躲着走。

    终于第三天头上,接到了林城中院电话,说已经做出了判决。

    很快两人赶到了中院,分局那边的老于也过来了,坐在被告席上一言不发。

    老孙眼看着双方都到齐了,随即开始宣读判决书。

    &a;#039;本院认为,昌山分局提交的物业公司证人证言,以及审批单

    林城中院直接把两个新证据都给否定了,理由就是唐方镜说的理由。

    「因此,被告在未新增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与此前被撤销的《处罚决定书》几乎一致的处罚,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丶三项,以及《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昌山分局于做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a;#039;二,判令被告昌山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周志兴支付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1034元。」

    」三,判令昌山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周志兴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昌山分局承担。

    听着判决结果,周志兴长长的出了一口气,终于赢了,这次没有出现任何意外,法院把之前的处罚撤销了,然后直接判决赔钱。

    老唐倒是觉得有这个结果才正常,至于那个赔偿金数额,则是根据去年最高法公布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一天是四百出头的样子,十天刚好这麽多。

    这个判决的意义很大,直接判决撤销加赔偿,法院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那就是这次不和稀泥。

    于念东没说话,拿着判决书一言不发的走了,没有要上诉的意思。

    大概心里都清楚,这个时候再上诉,肯定不会有什麽好结果,虽然公检法是一家,但再是一家,有的时候也要区分清楚了。

    周志兴已经和旁听席上的妻子抱着各种激动,在那里不断喊道:「老婆,我没有违法,没有违法!」

    他的压力太大了。

    现在,有了一种守得云开见月明的感觉,终于,终于可以结束了。

    欢乐的氛围中,老唐拎起手提包,做律师最大的成就是什麽,大概就是现在这种感觉了。

    帮着没犯罪的嫌疑人脱罪,替那些受到不公正处罚的当事人维权成功,看着他们在庆祝,那种感觉很舒服。

    系统的任务是一方面,这种感觉是另一方面。

    激动过后的周志兴已经开始打电话订酒店了,他今天晚上要好好的醉一次,还要把单位的同事请来,把邻居请来,让他们看看,自己做的事没有违法!

    国家都要给我赔钱了明白吗!

    讯息已经传到了物业公司,梁培面无表情,他现在开始认真的思考着,如果唐方镜帮着小区建立业委会,他们咋办。

    能做的只有掺沙子,小区有的人是物业的员工。

    不过,这种案子对方不会接吧,小区那些人不可能出钱请这种律师。

    晚上,老唐参与了庆祝,不过这次没喝酒,在外面他还是很小心的。

    狂欢之后,周志兴的生活重新步入了正轨,这场因为「十日拘留」引发的行政案件落下帷幕历经两轮三次诉讼,终于有了结果。

    赔偿是四千多块,也就是老唐在对方维权到底后给退还了大部分的费用,最后收费两千块,

    不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