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管乐团曾用群规相关研究 第(3/3)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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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网络现状,保护群员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尤为重要。
第二条 群员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群员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例如群员的手机号、身份证、姓名、照片等信息)。群员信息的处理包括群员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三条 处理群员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群员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群员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群员信息,群员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群员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处理群员信息应当保证群员信息的质量,避免因群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群员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处理者应当对其群员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群员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群员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群员信息;不得从事违反本群群规、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群员信息处理活动。
第六条 本群管理员应当预防和惩治侵害群员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监督,共同参与群员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群员信息:①取得群员个人同意;②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③为应对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所必需;④依照本群规、符合国家法律,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群员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群员信息;⑤本群群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基于群员个人同意处理群员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群员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群员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群员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九条 群员信息处理者在处理群员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群员告知下列事项:①群员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群员信息种类、保存期限;②个人行使群规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③本群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④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第十条 在群外处理本群群员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群规:①向群内人员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②分析、评估群内人员的行为;③群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附则 #
第一条 管理员可以提出修改本群群规。若超过三分之二的管理员赞同修改后的内容,则修改生效。
第二条 管理员对群规有解释权。在处理事件时,若解读群规产生歧义,可以对该项群规提出覆议。管理员需互选五人组成临时法庭对该事件和群规所述进行评估,依照最终由临时法庭四位及以上管理签字的评估结果,明确该项群规的含义并对该事件做出处理。
第三条 《群规》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