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管乐团曾用群规相关研究 第(2/3)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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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管理员的一切投票表决只能投赞成票或弃权票。未投票视为弃权票。议长可以投否决票。
第七条 管理员可以提出群议案、管理员罢免和任命案,若超过半数管理员签字,则提议通过。若议长认为不合理,可进行一票否决(否决票),被否决的提议或被认为与之类似的提议在29天内不得再提交。议长在任期间最多行使一次否决权。
第八条 管理员可以提出罢免议长,若超过半数管理员签字,则罢免程序启动,管理员需互选五人组成临时法庭对该事件进行仲裁,依照最终由临时法庭四位及以上管理签字的仲裁结果执行决定是否罢免。
第九条 群主或管理员可以使用一切群管功能,除非过半数管理员认为禁止;群主或管理员不得开启全员禁言、匿名消息,群主不得进行群恢复,除非得到半数以上管理员的签字批准。
第十条 管理员可以在群内设立部门、机构、职位来辅助完成管理相关工作,群主应尊重管理员之权利,支持管理员执行管理职务,为其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管理员职务和群管权限:①违反群规(若管理员在红管的一个群违规,只在该群进行相应处理,不影响其在红管其他群的名誉和职权);②超过半数管理员赞同剥夺其相应权力;③管理员账号被盗取或被迫成为自动化状态。
第十二条 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去其管理员职务和群管权限:①退群;②辞职;③被罢免。
第十三条 管理员不得利用管理员职权或行使群管权限来干涉本群选举活动、立法程序、司法程序等群规规定的一切事务。
第十四条 投票人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管理,若该管理的投票人当中超过半数的投票人赞同罢免,该管理直接被罢免。
第十五条 会期不得罢免管理员,管理员在会上言论不对会外负责、不受群规追究。
和平法
第一条 群员之间友好相处是本群规的宗旨。
第二条 群员之间平等是本群的原则。
第三条 不得言语侮辱、诋毁、诽谤他人,不得背后说他人坏话,管理员不得滥用弹劾、管理员职权等权力进行讹诈、威逼其他管理或普通群员,避免危及本群和平与稳定,以促成本群和谐发展。
第四条 任何争端应尽先以沟通、调查、调停、和解、公断、管理员职权之利用、符合群规的方式、或群友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对于妨害本群和谐或群员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源如何,包括由违反本群规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需以和平方式调解。
第五条 群员应当遵守本群规规定、接受群调查、履行群决议、执行群制裁、配合群部门工作、不妨碍议长对突发事件紧和急情况的处理,对于本群规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群友之间通力合作。
第六条 群调查、群决议、群制裁等事项应以管理员投票表决之,超过半数管理员赞成则通过。
第七条 管理员可以调查群内任何现有争端或潜在争端,断定其是否足以危及本群和平;应断定任何群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辱骂行为之是否存在。
第八条 在遵守本群规的前提下,管理员可以提出决议,对本群和平的相关重大事项起到指导性作用。
第九条 在遵守本群规的前提下,可以对破坏本群和平的群员采取制裁。制裁可以包括要求他人屏蔽其消息、要求其与他人断绝关系标识、要求其发布匿名消息、要求其提供截图、要求其发表言论等多种形式。禁言、踢出、剥夺群员权利、罢免或任命管理、罢免或任命议长、修改群头衔和群昵称不属于制裁。
第十条 管理员可以在群内设立辅助部门、职位,用于行使职务所需。
第十一条 议长可以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本群和平之任何事件,提请管理员注意;管理员有权收受并审查议长报告,议长报告应载有对于维护本群和平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
第十二条 议长执行职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其他管理之训示。
第十三条 若群内发生突发事件、紧急情况,议长正在执行本群规授予之职务时,管理员未经请求,不得提出任何建议;议长应将正在处理中任何突发事件、紧急情况通知管理员,或发布公告通知群员;议长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也应立即通知管理员,或发布公告通知群员。
第十四条 对于群外人员,若与本群人员发生争端者,可被邀参加关于该争端之和平讨论。若群外人员加入本群,其各项权利即受本群群规的保护,若未加入本群,各项权利不受本群群规保护,但依然可以参加该争端之和平讨论。
第十五条 群员在本群规之义务若与其他群法案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群规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群员保护法
第一条 保障群员各项权益是本群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