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七) 第(2/2)分页
字数: 加入书签
币放入自己左裤袋内。被害人佘泽东向途径车厢连接处的
列车员张丽珍求救,后乘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并在被害人
佘泽东的指认下抓获被告人寇平。〔4〕
本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审法院以寻衅滋
事罪定罪处罚。
理论界在区分强拿硬要方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上
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观说。该观点基本立足于行为人的主
观方面特征,试图从主观角度揭示两罪的界限。代表性的观
点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
有流氓动机,寻衅滋事罪主观上具有流氓的动机,而抢劫罪
仅是单纯的抢劫财物的故意,并无流氓动机。〔5〕”
第二种观点是客观说。该观点基本的立足点在于两种
不同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特征。代表性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主要是:第一,暴力的程度不同。寻衅
滋事罪所使用的暴力程度较一般抢劫罪轻;第二,发生的场
合不同。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以强凌弱,占
便宜或耍威风,不顾忌被害人、群众知悉或告发,也不在意
财物的价值;而抢劫罪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洗劫被害
人有价值的或所有的财物,并且尽量避免被害人辨认或者
他人知悉。〔6〕”
第三种观点可以说是前两种观点的统一。这种观点的
最大特点是既立足于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又立足于行为的
客观特征,试图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把握这两种犯罪的界限。
该种观点大致可以总结为:(
1)从主观方面分析。一方面,强
拿硬要式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
施行为,因此多数是临时起意;而抢劫罪的行为人在大多数
情况下,都是有预谋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