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七) 第(1/2)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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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乘坐两轮摩
托车与横过马路的某食品公司保安员顾某相遇,差点撞倒
顾某,双方发生争执后互殴。www.susuwx.com某食品公司几名保安闻讯赶到
现场,将冯某拉至保安值班室,顾某打了冯某两拳,并报警。
事后,冯某给魏某打电话称:“我被人打了,赶紧过来”。当晚
魏某、冯某、邓某等七人乘车赶至某食品公司找顾某出气,
见公司内出来多名保安,魏某等人又乘车离去。第二天,魏
某找到吴某,要从吴某的父亲所开的个体刀具店购买刀具,
经吴某与其父联系后,魏某购买了五把长约六七十厘米的
砍刀。当晚 21 时许,魏某等人再次赶到某食品公司门口,见
保安员潘某等人回公司,便冲上去持刀将保安员潘某砍成
轻伤后逃离现场。〔
3〕
对这一案件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
认为,魏某等人将潘某砍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
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魏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
认为,魏某等人两次前往某食品公司伺机报复顾某,并于第
二天购买多把砍刀,在该食品公司门口将保安潘某(并非日
前殴打冯某的顾某)砍成轻伤,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
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笔者认为,要区分两者的界限,必须结合殴打行为的起
因、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地点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加以分
析。这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动机有明显区别。寻衅滋
事罪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不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
突,也不是为了取得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而是为了逞强称
霸,寻求精神刺激。而故意伤害罪则是基于个人的利害冲突或为了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并不是寻求精神刺激。(2)殴
打行为的起因不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殴打他人一般没
有什么原因或者常人难以理解的原因。而故意伤害罪中行
为人殴打他人一般是由于个人之间的利害冲突或民事纠
纷。(3)殴打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一
般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心理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其
犯罪对象一般是犯罪分子预谋好的,就是希望对某一被害
人进行犯罪,而不会对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寻衅滋事罪
的行为对象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前一般还没确定,大多
是行为人随机选取的,具有偶然性。
因此,根据上述区分两罪的标准,我们可以发现,在本
案例中,魏某等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首
先,从案情来看,冯某被打当晚,他召集魏某等人准备报复
公司保安顾某,故意伤害的意图应该说很明显。但第二天,
魏某再次纠集多人手持砍刀前往某食品公司殴打保安,可
以说完全是耍威风的表现,体现了主观上的寻求精神刺激
的动机。其次,从行为对象来说,魏某等人第二天去某食品
公司,并不是对打冯某的顾某进行报复,而是随意见到一个
保安就打。这种客观上殴打无辜,对自己行为没有任何自我
控制的情形,可以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
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
出财物或者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寻衅滋
事的“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行为在一些具
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致使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司法机
关会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例如:
案例二:2003 年 3 月 4 日凌晨 4 时许,被告人寇平在鹰
潭开往厦门 2049 次旅客列车的第 8、第 9 号车厢连接处向
被害人佘泽东索要香烟未果后,即用左手朝被害人佘泽东
右脸打了一巴掌,并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从被害人的右边裤
袋内搜出香烟时,同时带出人民币 17 元,寇平将 17 元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