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八) 第(2/2)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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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要素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不同的认识。此外,当面对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个罪之间的竞合关系时,解释者的理解也不尽相同。面对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以及该 

    罪自身多样的构成要件要素表述以及解释主体理解的多元化,应当对寻衅滋事罪予以解释论层面的体系 

    化塑造,以体系思维来定位解释论的内容,尤其需要注重从方法论与体系化的角度对其予以个罪层面的 

    分析。 

    三、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的体系塑造 

    对刑法解释的研究具有方法论的本质属性,而作为一种方法论的视角,其应当是一种相对完整且呈 

    体系化的解释方案。寻衅滋事罪的解释首先应当恪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其次应当明确寻衅滋事罪的 

    法益内容及其不同法益内容之间的关系,进而采取有利于限制构成要件范围的刑法解释方法,最后应当 

    在法体系的意义上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进而针对寻衅滋事罪不断口袋化的趋势,全面予以解释论层面 

    的体系构建。(一)以罪刑法定的解释原则来具体限制该罪口袋化的适用 

    如果寻衅滋事罪的扩张范围仍然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那么其也就不会在现实中经常存在如 

    此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