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法苑笔记》第一百三十五章 第(2/2)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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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执行。如果审判员处理的好,这个案件还可以一个案件变成两个案件。
正当皇甫新城思考这个方法如何在全院全面推开时,审判员走下审判法台,来到原告老王的原告席:“老王,这样,这个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为了避免以后再产生纠纷,你写一份申请执行书,我们立案存档保存。因为是当庭履行完毕,执行费免收。”
皇甫新城看看时间,一共用了六十四分钟,结了一件诉讼案件和一件执行案件。这就是效率!
第二个案件是承包合同纠纷,原告是金铜镇大庙村民委员会,被告是大庙村村民潘大兴。该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由三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原告出庭的是大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马小满,原被告双方均未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经法庭调查查明:三年前,大庙村村民委员会将该村的东兴湖发包给村民潘大兴,承包期为十年,每年的承包费是伍佰元。潘大兴在近三十亩的湖面上放养鱼虾,年收入颇丰。见潘大兴养殖赚了钱,一些村民便到村部提意见,认为当时发包的承包费太低了,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要求村里将东兴湖收回。为了平息村民的矛盾,大庙村村民委员会便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收回东兴湖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经营。理由是每年的承包经营费伍佰元太低了。
庭审中,潘大兴提出:三年中,自己在湖中投入了几千元资金用于湖面保养、放养鱼虾苗。在三年前,伍佰元承包经营费是公平合理的,你村里不能因为我现在赚钱了就要收回,如果我亏损了,你村里赔偿我的损失吗?故此,不同意终止承包合同。
法庭调查结束后,合议庭三名成员当庭进行合议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随后,原被告双方发表了辩论意见。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再次进行了合议,由审判长对案件责任进行了认定:原告大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潘大兴之间的东兴湖承包经营合同形式要件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现大庙村民委员会以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费太低为由,要求收回东兴湖自营,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告大庙村村民委员会是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纠纷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