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法苑笔记》第一百零七章 第(2/2)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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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邓向书的旅行包里。
江滨市公安局缉毒支队经过侦查,认为梁冠希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邓向书涉嫌运输毒品罪。经过江滨市检察院审查,将梁冠希、邓向书起诉到江滨市中级法院。江滨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梁冠希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主犯,而邓向书则属于从犯,应当另案处理。便以裁定的形式将案件指定江滨市临江区法院审理。
“本案的案情就是这样,我们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宏全、助理审判员陈正舒为合议庭成员。现在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我认为这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属于我院审判的案件,应当由江滨市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江滨市中级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无法律依据。另两位合议庭成员王宏全、陈正舒则认为,既然江滨市中级法院已经指定我们临江县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那么我们就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就可以了。”审判长江伟青汇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