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9章 个案不能说明什麽 第(2/4)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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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更高,因而多支付了购车费用,综上——」

    强盛公司进行答辩:「第一,强盛公司并没有与新大公司达成限制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童云玉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该协议。」

    「第二,强盛公司的不同经销商包括新大公司都是自主定价的,不同经销商之间的定价,包括同一经销商针对不同客户的定价都不相同,这些定价均与指导价不同·.」

    柳总这边的答辩就很简单了。

    「新大汽车公司没有和强盛公司之间达成垄断协议。」

    就这一句话,反正这次就是抱大腿的。

    沈家成听完,随即开口道:「下面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原告进行举证。」

    你的陈述就是你的主张,举证就是你需要通过证据证明你的主张。

    「证据一,强盛公司和新大汽车公司之间的经销授权协议,证明新大汽车公司是强盛公司在汉东省的经销商之一。」

    「证据二,魔都市物价局发布的强盛公司与汉东省经销商之间的纵向垄断处罚,证明强盛公司与汉东省经销商之间存在纵向垄断行为。」

    「证据三,童云玉和新大汽车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证明双方存在汽车销售行为。」

    「证据四,购车发票,证明当时购车价格为三十八万六千七百元-————

    「证据五·————」

    证据其实是很繁琐的,基本上可以说,你所主张的每一项内容,都需要有证据证明。

    很多看起来是脱裤子放屁的证据,放在法庭上反而是必须要有的。

    老唐这边举证完成了,然后便由强盛公司这边进行质证。

    法务总监很快开口道:「对于证据一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均予认可,

    对于证据二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行政机关的处罚与民事诉讼的标准并不一致,在民事诉讼中,双方是否执行了最低价格是关键性因素。」

    「证据三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均予认可-—..

    质证完,下面就是被告方的举证。

    「证据一,新大汽车公司在处罚前的五张售车发票与京州其他经销商的多张售车发票,其价格都低于处罚决定里的最低价格,证明强盛公司和汉东省经销商包括新大汽车公司之间并没有实施限制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

    「证据二,强盛公司在四年间发布的指导价记录,可以看出四年间指导价都是逐年降低的,其中在垄断行为发生的第二年,指导价就已经降低至约定最低价之下了,同样证明强盛公司和新大汽车公司并没有实施垄断协议—」

    「证据三,行政处罚书中,强盛公司提供的京州地区多家门店裸车查询家价均低于限定价格,证明强盛公司限定的价格对各大门店并没有强制约束力。」

    二十多份证据,其中比较有价值的证据并不多。

    举证都举了半天,老唐随即开始质证。

    「对于证据一的客观性和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关联性不予认可,新大汽车公司两年期间的销售量只有五个不符合逻辑,其他经销商的发票同样如此。」

    这类证据就是典型的想以单一证据证明整个事实的。

    两年时间,新大汽车卖了五辆车?这是在开玩笑呢。

    这五辆车的价格根本不能说明什麽,包括其他经销商的那些发票也是一样,

    京州可是汉东的省会城市。

    「对于证据二合法性予以认可,客观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其为强盛公司自己出具的记录,且并非原件,而且,根据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强盛公司是通过市场竞争动态终端来发布预期价的方式来决定最低价格,和指导价无关。」

    说人话就是,你们这个指导价只是给其他人看的,垄断行为的根源是你们通过那个终端发布最低价格,并且雇佣第三方进行暗访。

    然后对低于指导价的门店进行约谈丶罚款等,通过这样的行为来进行垄断。

    「证据三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客观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查询价内容均为强盛公司自己提供,而且查询价和垄断最低价之间并无关联。」

    「证据四·—..」

    法务总监听着质证,脸色没有什麽变化,审判中你单单听某一方面的叙述会觉得对方说的很有道理。

    但是,要把两方的内容综合起来看。

    举证质证结束,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第一,强盛公司的定价是否具有强制力,也就是垄断协议是否真的执行,第二,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之间的标准是不是不同。

    法务总监看着对面的老唐开口道:「原告方的证据无法完全证明垄断协议真的被执行,相反,我方的举证恰好证明所谓的最低价格对于经销商并没有强制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