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5章 你们扯皮能说明什麽? 第(2/4)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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麽,依据是《最高法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覆》。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的答覆和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等等,我们知道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这依旧是法院内部的规定!

    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法院认这个东西。

    所以这样就明白了吧,为什麽我们经常说,这个工伤认定明明一眼就能胜诉,人社局还要做出那样的认定呢?

    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这些司法解释,规定之类的都有效力,但具体在什麽地方有效力,你得看谁做出的。

    之所以司法解释效力强,那是因为最终的审判决定权在法院那里。

    为什麽外语陈院长可以说「法律条文的解释在我这」,因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不同,来决定自己用什麽规定,而这些规定可能是相反的。

    所以像是「正当防卫」的一些规定,要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一起做出,

    就是这个原因了。

    至于工伤双赔中的「不获利原则」部分,就是医疗费。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医疗费不能两次赔偿,但其他的费用是可以的。

    这里教大家一个小技巧,因为实务中大部分情况是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后申请工伤被拒绝的。

    所以遇到类似问题,你先去申请工伤,单位不给申请就自己去申请。

    等工伤赔付决定做出后,你再去起诉第三人,反正诉讼时效有一年呢。

    这个时候就好办了,前者人社局肯定要支援你,后者法院也肯定支援你。

    你就不用多做一次行政诉讼了,毕竟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更复杂,普通人维权相对比较困难。

    言归正传,纪学丽也只是提醒一句而已,眼见对面的老唐这麽回答,笑了笑之后便开始继续审查。

    还是和往常一样,这位唐律师的诉讼风格是一如既往的扎实。

    不像是有些律师的起诉,那叫一个潦草。

    在法院工作多年,纪学丽见得律师太多了,这真的是差距很大。

    审查完毕,纪学丽随即道:「唐律师,我这边审查是没问题的,先给您受理了,应该明天就能有结果。」

    老唐点点头:「行,麻烦了,那我就先走了。』

    起诉完成,接下肯定不能等着,最起码现在来说,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以及多家公司违规分包的问题就能先举报一番了。

    举报和举报是不一样的,其他人的举报可能石沉大海,但老唐的举报,那是极其具有杀伤力的!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生事故了为什麽没有上报!

    当然,这种情况没有涉及到「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之类的罪名,毕竟没死

    但也足够这些公司喝一壶了。

    于是,老唐从法院出来后便直奔汉西省住建部门,汉西建设这型别的企业,

    总不可能跑到区住建局去举报吧。

    很快老唐到了地方,说起来这型别的地方他以前还没来过呢-·

    不过流程是一样的,尤其是表明身份后,

    当时马上就有一位领导出来接待了。

    「唐律师,你反应的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收到了,绝对会进行严查,这个你可以放心,后续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我们也都会及时的通知你。」

    老唐闻言笑道:「好的好的,那我就不打扰大家工作了。」

    眼看着老唐离开,身后的领导也是松了口气,幸亏不是什麽大事。

    正如老唐之前想的那样,到了这个时候,该知道的人其实都已经知道了,但相关部门还没有正式知道这件事!

    程式是很重要的。

    很多在网上反应后爆火的情况都会有人质疑说,这样的事相关部门居然不知道?

    答案就是这样,没有正式知道。

    所以回应一般都是:我们已经注意到网上的报导了,现在已经开始调查-——·

    确实不是什麽大事,罚个款,整改一下,处理几个人就没问题了。

    毕竟不是实际干活的,主要问题是发生事故后不上报。

    老唐这边还没结束,又马不停蹄地邮寄了几份材料出去,没办法,其他的公司都在外省,他也不可能挨个去跑。

    只能透过邮寄的方式来实名举报,

    把所有的这些都举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