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章 我就想知道,什麽叫寻衅滋事? 第(5/6)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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麽,材料是否拿出来这是你的自由,但你要是不拿材料,完了说不出话,那就得找你的麻烦。

    老唐这边已经开始陈述了,语速平缓,刚好是书记员最好记录的那个语速,而且没有半点磕碰!

    单单这一手,就看的于念东有点咂舌,这位唐律师确实是有两把刷子。

    答辩完成,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老唐这边已经开始举证了。

    」证据一,从物业办公室垃圾桶捡到的三份财务报表和当时频繁贴单的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并没有虚构或者捏造事实。」

    『其在微信群里所释出的言论都是建立在这三份财务报表上的,是基于常理进行的推论,因此,主观上也没有寻畔滋事的故意。」

    老唐在这里留了一个不算陷阱的陷阱,一般要是诉讼经验丰富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很简单,他是要证明周志兴没有寻畔滋事的故意,不是瞎说的,而是有理有据,至于这东西是真是假,那不知道。

    但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看,足以让周志兴认为存在问题,所以他不是要进行主观方面的寻畔滋事。

    「证据二,微信群的发言截图,我方当事人在发言时使用了多个疑似词语,也就是说他并不是完全认定存在着行贿事件,因此对于社会秩序并没有造成大的破坏。「

    寻畔滋事这个词,平时感觉好像什麽都能往里套,但是,真的拿出来辩,那最起码你得符合这个词的本义对吧。

    就算是兜底性的条款「其他寻畔滋事行为」,那最起码得有寻畔滋事这个意义存在。

    你不能说我看到这有问题,所以我发了个疑似存在问题的话,就说我是寻畔滋事吧,这就完全不讲道理了。

    另外就是,寻畔滋事也要造成后果,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而显然,疑似存在,没有造成什麽社会秩序的破坏。

    这边,小刘律师开始质证了。

    首先呢,证据一的客观性予以认可,但是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对方说这三份报表是在垃圾桶里捡来的,其真实性明显不足,来源不合法。」

    「然后呢,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客观性均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小赵说着话,老唐这边就笑了,他都没以为对方会踩坑,结果毫不犹豫就踩上去了。

    确实报表可能是假的,但是一方面在物业办公室捡到,另一方面那段时间确实有频繁贴单的情况,两者结合起来,那足以让人产生合理质疑。

    说白了,老唐这边的法子就是,抛开真实性不谈,我只和你说这种行为够不上寻畔滋事。

    被告于念东这边开始举证了。

    「证据—,报案材料

    「证据二,区交警大队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并不存在受贿的行为。」

    」证据三,原告到案后的笔录,其对于微信群传播的行为都予以承认:

    老唐这边开始一一质证。

    」首先证据一予以认可,证据二不予认可,虽然经过了调查,但是调查的证人都和涉案资讯有关,这很明显效力不足。」

    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原告传播的信息内容涉及职务违法和犯罪,是否属虚假资讯,理应由权威部门依法调查作出结论。」

    换句话说就是,他说疑似你们有问题,那到底是不是有问题,到底真还是假,不能由你们自己来调查。

    否则这个调查可信度就太低了。

    虽然这个证据并不能影响到案件,但老唐还是进行了反驳,自己查自己而且给出了调查报告这调查报告你说谁能认可。

    于念东脸色发黑,对方的话就差明着说了,但是他这边不知道怎麽反驳。

    眼见双方都不说话了,审判长开口道」法庭调查阶段结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志兴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讯息的行为,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听到审判长的这句话,老唐开始喝水,已经稳了,他的小陷阱审判长看的很清楚,案件的争议点并不在于报表真实与否。

    换句话说,这玩意真实与否法庭也调查不清楚,但根据报表上的内容来看,就像是真的,是个人都会认为这是真的。

    那这种行为就不能算寻畔滋事。

    辩论开始,老唐这边已经摆烂了,他只说了一句话:「我其实很想知道一件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到底包含什麽,不知道被告能否给出解释。」

    因为他们的处罚依据就是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以老唐就这麽问了。

    至于说辩论,没什麽好辩的,该说的话已经说清楚了。

    确实没有核实真假,但是这个东西就让他以为是真的,本小区居民有监督权,没有无事生非也没有发到其他地方,只是在小区业主群里发了一下。

    小刘闻言愣了一下,他有点不知道怎麽开口,但凡学法律的,对这种笼统性规定都很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