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章 工会?工会还管这事? 第(3/4)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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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原因很简单,因为被告方在辞退过程中,没有事先将辞退理由告知工会,而且,也未在我方提起诉讼前补正这一程式。」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丶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而在本案中,被告方所出示的所有证据,均没有任何能反应此程式的,因此可以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啥玩意?齐馨文听得一愣一愣的,这年头辞退人还和工会有关系?

    或者说,工会居然还能管这种事?

    别说现在的好多企业根本没工会,就算是有工会的企业,员工们也都知道一件事,那工会基本上的作用嘛,好像就是发个月饼什麽的。

    除此之外,基本上就没用了。

    但是呢,有工会的企业,其实作为工会会员的员工们都要缴纳会费的,而且我国有专门的《工会法》!

    你要知道,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透过的法律所以工会组织其实很重要,也因此劳动合同法专门有规定,你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得给工会报一声,哪怕你是走个流程!

    但是呢,现在很多人都刻意忽略了这点,以至于一些企业开除员工那叫一个肆无忌惮,想怎麽开就怎麽开。

    那麽问题来了,如果企业没设立工会,怎麽办呢?

    对面的张向楠在愣了好一会儿之后同样反应了过来,他意识到自己犯了一个大错,或者说他作为公司法务,直接把工会这个组织给抛到脑后了。

    老周也是愣了一下才想了起来,这倒是有趣了,一向都是重实体而轻程式的唐方镜,这会儿居然开始从程式入手了。

    「被告,你们公司的辞退行为有没有透过工会啊?

    张向楠赶紧道:「这个,审判长,我们公司就没有设立工会,所以也没办法通知工会啊。」

    这不是说我们不想透过工会,没有工会确实没办法,客观上无法完成,所以我认为这不应该是违法解除。」

    一边说着,张向楠一边在脑海里开始疯狂回忆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他是真的记不起来哪个司法解释说有过规定。

    好像只是劳动合同法订了这麽一个规定吧,

    事实上张向楠还真的想对了,不管是老唐的前世还是今生,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有的呢认为说规定了要透过工会,你没建立,那就得透过其他手段来替代,比如开职工大会比如通知本地工会。

    有的法院的看法和张向楠一致,但是更加详细,就是说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劳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不建立工会也得通知,那就可以不通知,

    也因此,对于这个问题,那判决看的你眼晕,不过有的省份透过地方规章的方式做了解答,比如前世的苏省。

    在其本省的劳动条例里面明确规定,必须得通知工会,没得商量。

    对此,老唐是支援前一种观点的,他也有自己的理由。

    随即老唐开口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着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透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徵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他透过引「用最高法民庭编着的书籍观点来阐述这个规定的立法精神。

    本来吧你说劳动合同法专门弄这个规定,就是为了让你们用人单位别那麽随便开人,这是立法的本意。

    结果呢,你们直接不弄工会了,然后就不用通知工会,这完全和立法精神相悖,那这麽做肯定不对。

    就算是走程式你也得给我走到位了,就算一百个劳动纠纷里面,有一个案子,本地工会愿意帮忙管一下,那也已经够了。

    汉东省这边目前还没有过类似的判例,那麽他唐方镜就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顺便呢,把汉东这边的规矩立一立,最好能透过这个案子,促成汉东省本地规章制度的建立以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这也算是他的一些小愿望吧,案子赢了虽然有判例,但法官不一定会遵守判例,有规章制度在就好多了。

    老周在上面埋头写着什麽,感觉唐方镜说完了,随即拾起头道:「那个被告呢,你们还有什麽要补充的?」

    张向楠这边大脑都快乾冒烟了,但可惜他没开挂,不可能和老唐那样随便检索,只能摇摇头道:「没有补充的了。「

    」只是我方认为这毕竟只是程式瑕疵,并不应该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