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章 坐堂 第(1/2)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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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征啊,不招人喜欢,是有原因的,眼睛刚好一些,就挑事。

    就说查验刑部、大理寺的报审的卷宗,他非得鸡蛋里挑骨头,结果使刑部尚书-刘德威被罢了官。

    新任刑部尚书,是李泰举荐的郧国公-张亮。而在张亮没有从扬州回来前,刑部的事宜,由李承乾、魏征负责提掉,且有明旨要将各地报上来的案件全部复查一遍。

    可能也是怕李承乾多想,皇帝以筹建新船坞的名义,让吴黑闼领扬州大都督府长史,顶替张亮的职务。

    李承乾看着堆积如山的卷宗,就两个-心累!魏征,这不是没事找事么!

    别说魏征这眼神了,就算他,都看完了,也得看瞎了不可!

    “魏相,你这算不算自讨苦吃!”

    魏征却不以为然,他挑出了十个卷宗,且都是人犯在押的,可以就近解决。

    在魏征看来,事不怕多,办一件,少一件!若是太子因为这些卷宗太多,便生出了倦怠之意,那就有些不应该了。

    不应该?到底是谁不应该啊?

    李承乾有些无语,但又不能说什么,只能叹气点头,表示赞同。

    “来吧,孤看看,这第一件是什么案子。”

    并州一个县令使用酷刑,杀死了一家二人,并且想方设法制止受害人家属向刺史府、御史台告发,最终被监察御史查访出来,奏闻皇帝,押解进京审讯问罪。

    县令武魁是在公堂上实施拷讯的,致人身死,也算是依法拷讯,邂逅,也就是偶然致死,应该不不属于蓄意杀人,因此三法司审讯之后,给出的结论是罢官,拘一年。这个处理结果,已经算是很严重了,毕竟士人和庶民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但魏征以为:身为县令,应该是民之父母,竟然敢以私意杀人,这是残害百姓的民贼,力主将该县令处斩,明正典刑。绳之以法。

    而县令与这家人,无冤无仇,为何要行酷法,要人性命呢?

    这就不得不说到征徭了。大唐的徭役制度,除了一般的正役之外,还有着别的徭役,也就是这一类的人去服的徭役制度,相比正式的徭役,他们所占的比重要较小一些。

    然而这种徭役的征收方式也和正役大有不同。并非是按照以往每一户都要去征收的这一种方式,而是以每一户家中的人口数量为基准。

    并且服役之后所要去充公的地方,也是在当地的州或者是当地的限购内,不会被派送到很远的地方,或者是边境地区。

    与此同时,朝廷对这一方面也有着明令的规定,地方的官员是没有权利去调遣这些服役的人,如果要调遣,必须有上宪有司允许,才能够将这些人派遣到别的地方。

    取得许可后,他们可以使用权力,甚至暴力去征徭役。这其中也包括,刑罚,罚铜的等手段。

    男性在十六岁的时候就有了服从杂役的义务,这是硬性的规定,并且服役的时间为十天,当然了,超过这十天之外也是可以的,还会有好处。

    如果服役的天数长达四十天,就可以对这一男丁所在的这户人家免除一个人口的口税也就是丁租。

    当地今年大旱,缺水缺的厉害,官府只能征徭役,让百姓打井抗旱,所以上报得到了许可,允许他征两千青壮。

    但打井是个苦差事,天又这么热,一滴汗咂八瓣,还真不是一般人能受得了的。因此便出现了逃役的现在。

    被武魁打死的这哥俩,就是其中的代表的人物。为了打井之事能进行下去,武魁不得不杀鸡儆猴,所以抓了两兄弟,打算收拾一下,让下面的人都乖乖的听话,把事做下去。

    但是呢,他没有考虑到,这两人做了一个月的活,已经五劳七伤了,身体不堪重负,再打一顿,肯定是吃不消的。打个半死后,扔到了牢房中,没挺到翌日,兄弟俩就一命呜呼了。

    这个事呢,武魁是有责任,但从法理来说,他用刑没有错,打死人也不是主观的。他最大的错,就是阻止百姓上告。刑部当时核定,罢了他的官,羁押一年,就是出于这个考虑。

    但魏征说的,也不是没有道理,父母官父母官,做县令的就该爱民如子。如果,他真的是爱民如子,把百姓当成自己的孩子,他还会这么做吗?下这么重的手吗?

    且魏征还抓住了一个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自古不变的道理。不应该管武魁是不是主观的,他把人打死了事实。

    而且,魏征还举了个例子,如果百姓因为失手,把官员打死了,那他算不算是杀官造反呢?朝廷和三法司,会不会体谅他的苦衷,他的不易,宽恕他的罪过,饶其一命呢?

    不会!因为朝廷不会允许杀官的事发生。

    那换句话说,难道官杀百姓,就被默许了吗?

    自古以来,从来没有哪个王朝,是靠着严刑酷法,酷吏治世而王朝兴盛的。

    想当年,陈胜和吴广在大泽乡,刘邦在沛县,都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