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七) 第(2/2)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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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
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之间的界限,在发生寻
衅滋事罪和上述罪名竞合时,优先适用其他一般罪
名,在司法上尽量克制适用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
罪”。
三是,司法解释要遵循法律保留规则。法律保留
本来是一个行政法问题,意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
定,行政权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行使。[
14]P104
法律保留在
行政法上的适例就是如果征收属于法律保留的项目,
政府就无权实施。法律保留的法治意蕴和依法治国
原则一脉相连,神脉相通。[
15]笔者认为,可以对法律
保留作广义理解或者予以借用,对于司法解释不得践
踏法律保留,就是指本来属于立法事项,司法机关不
得擅自作出规定,否则本身就违法和无效。因为立法
机关的不作为,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个空白
和缺陷,而且还起到了一定的统一条文理解、指导定
罪量刑和规范司法适用等积极作用。然而,司法解释
必须坚守自己的职责和底线,不能任意扩大和缩小解
释,更不能类推解释,否则就代替了立法,和立法无甚
差异,也就违反了法律保留规则。[
16]然而,我国法律
解释违反法律保留规则的现象比比皆是,触目惊心。
2013 年两高先后针对寻衅滋事罪以及网络诽谤等刑
事案件法律适用制定的司法解释,不仅概莫能外地说
明了司法解释对法律保留的违抗和触犯。两个司法
解释本意也许是针对寻衅滋事罪在现阶段出现的种
种问题的一种“修缮”,弥补之前法律出现的种种不
足,然而事与愿违,都严重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外延,
尤其是针对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制定的司
法解释甚至将网络空间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
内,着实让人产生深深的忧思,也亟待釜底抽薪式地
改进和变革。
( 二) 罪与非罪及如何避免出入人罪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