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五) 第(2/3)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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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着
重考虑三点 首先是
,
也是首要的前提
,
即前述
第二种观点是主观的动机
,
这是区别此罪与彼罪
的
重要标准之一
第二
,
看行为人是否
“
一时兴
起
” 、 “
临时起意
” 。
一般来讲
,
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
胜
,
抖弄威风
,
打人取乐 的心理
,
注定使行为人对
自己行为随心所欲
、
完全视其感觉
,
视其需要
决
定
。
行为人的心理不 是考虑
“
能不能打
” ,
而是考
虑
“
想打不想打
” ,
以致以
“
管他能打不能打
,
想打
就
打
” ,
在这种情况下
,
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
于
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 第三
,
看行为人是否经常性
地
殴打他人
。
因为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客体还表
现
为
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
犯罪后果所影响的非
只
一人一事
,
它的特性之一就是动不动就打
,
经常
性
地打
。
表现为
“
多次殴打他人
”
或
“
殴打多人
” 。
第
四
,
看它所谓 的
“
事出有 因
” ,
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
会公序 良俗的
“
借口
” ,
是一种毫无道理的
“
原因
”
,
还是确实
“
事 出有 因
” 。
对是否确属
“
事出有因
” ,
司
法机关不应受行为人辩解的影 响
,
应客观独立
地
进
行判别
。内容摘要:刑法第 293 条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种客观行为,但由于该罪
行为方式呈现出的多样化特征,使得它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
十分相似的地方,特别是寻衅滋事罪在新形势下出现了新的特点,因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需
要加以探讨和解决。
关 键 词:寻衅滋事 罪司法认定刑法
寻衅滋事罪作为从 1979 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解出
来的一个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罪。立法者期望通过
对原流氓罪分解定罪,使新设立的寻衅滋事罪语义明确,罪
状具体,改变原流氓罪罪状笼统模糊的状态。但由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