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二) 第(2/2)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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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随意打人受过治安
处罚;是否一次殴打多人;是否殴打弱势群体;是否殴打
他人,致人轻伤;是否以打人取乐,有侮辱情节;是否造
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或
在群众性聚会期间打人,或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造成公共
秩序严重混乱等,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生活习惯、
民风民俗加以认定。
三、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难点。
在司法实务当中,符合这两种随意、情节恶劣的条件,
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严重后果,则适用寻衅滋事罪定
罪处罚,否则,如果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适用刑法第 232
和 234 条。然而若造成被害人轻伤,此时如何定罪则成为
区分两罪的难点。按照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
是有期徒刑五年,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
有期徒刑三年,明显较前者轻。且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在司
法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也可以调
解。再加上人们对寻衅滋事罪成立的要件和标准存在不同
看法,必然出现在有些司法机关看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从而适用调解结案,或判处了较重的刑罚,也有可能是相
反的情形。这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困惑。实践中这种
情况直接影响了刑事法治的统一,直接削弱了刑法的权威
性,不利于刑法目的的真正实现。
四、如何进一步明晰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1、进一步明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和司
法机关,结合社会现实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从而为
定罪量刑提供法律 依据。
2、依靠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智慧,形成判例进行参考。
鉴于再精确的立法也不可能与形态各异的个案完全吻合,
不能实际解决每个实例。因此,建立合适的平台,让法律
职业者之间能够充分的沟通交流,从而达成较为一致的意
见,进而形成判例,以弥补法律抽象性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