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七) 第(2/2)分页

字数:   加入书签

A+A-

合理限制刑事处罚的范围。通常认 

    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要法益内容是社会秩序,次要法益内容是其他具体的人身、人格与财产权利等。 

    “破坏社会秩序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一般客体,其对于本罪的性质具有决定作用,并且制约着四种具体寻 

    衅滋事行为的性质” 

    [2]268。在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行为类型予以解释的过程中,就应当将社会秩序作为该 

    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而行为所产生的其他法益侵害结果则属于本罪所保护的附带法益。因为对于他人 

    的人身健康、人格权利、公私财物所有权等法益内容,刑法已经通过其他的条文专门进行了保护。如果 

    行为人只是实施了《刑法》第 293 条前三项的行为,但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情形,而且 

    当行为也未符合其他个罪的构成要件时,由于不存在法益侵害结果,故而应当作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 

    论。二是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予以类型化的解释。寻衅滋事罪是行为犯,刑法虽然规定以情节恶 

    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作为罪量要素,但对于本罪来说,只有通过行为本身才能 

    完成其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化” 

    [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