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7章 凶手既是害人者又是被害者!1999年桂林陈宏剌杀丈夫案 第(4/4)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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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也上来帮李继德一起打她,边打边骂:“我打死你,看你还骂不骂我妈。”

    

    阿华跟在后面喊叫:“阿弟,打死这个贱女人。”

    

    在房东的干预下,他们打打吵吵到楼下的公路边。阿华拿起一根木棍冲到陈宏身边就朝头部打过来,陈宏躲后说:“你们不要管,这是我和老公之间的事。”

    

    阿华哪听她这些,抡起木棒继续追打,被李继德拦住抢下。

    

    “阿德爱的是我,不是你。我叫他不跟你离婚,拖也要拖死你……走,回去睡觉,不要理她。”阿华边说边走到李继德身边,搂着李就往回去。

    

    “要睡觉我和你们一起去,三人睡在一起都好。”陈宏急了。

    

    “我和别人儿个睡在一起,也不和你这个贱女人睡。”阿华故意气她。

    

    陈宏气得昏昏沉沉,脑海里不断浮现丈夫与那女人在一起的场面,那10多年的如烟往事一齐涌上心,多年来心里积淤的“底火”在陈宏心中愈烧愈烈。她快步冲到李继德面前,从提包里掏出卡刀,对准丈夫的腹部刺去,一刀、二刀……

    

    丈夫躺在鲜红的血泊中,陈宏突然从噩梦中惊醒,意识到自己做错了什么,吓得哭叫起来,一边用电话拨通了“110”,一边喊阿华一起将李继德扶上车送到南溪山医院抢救。

    

    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查,李继德腹、胸、腿等处被刺10余刀。

    

    她确是这个家庭悲剧的受害者,值得同情。她13岁的大女儿在给法官叔叔的信中写道:“ 我妈虽然犯了法,但都是在受尽耻辱、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干出这种蠢事。法官叔叔,当你们了解到这些时,你们难道不觉得我妈妈过得很苦吗?难道不值得同情吗?我求求你们放过我妈吧!她是无罪的!”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陈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李继德长期与她人非法同居,案发时又与情妇对陈宏侮辱、推打,对该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依法判处陈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陈宏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被害人李继德在悲剧中扮演了一个众人唾骂的丑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