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章 神秘失踪的军嫂,1961年吉林磐石县“6·13”山沟女尸案 第(1/3)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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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0月,在沈阳市公安局担任法化组组长的徐功伟接待了一位军人,沈阳军区保卫部的张干事。m.aiqqx.com吉林省磐石县(1995年10月,磐石县撤县设市,由吉林省直辖,吉林市代管)驻军某部发生一起杀人案,组织上派张干事携带此案的有关材料前来求助,请公安局的法医对几个重点问题作出鉴定。
徐功伟和李贤俊、及志勤等法医与张干事见了面,向他详细了解案情。
小学教师徐桂云在1961年寒假中到部队去看望已是连长的丈夫,竟然一去未返。那位连长带兵到外地训练,回到部队驻地后看到徐桂云亲属的来信,不禁大为震惊,因为他从未见到妻子。一位极少外出的女教师来部队探亲,却两头不见人,必定出事了!
部队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徐桂云的失踪十分重视,派人四处寻找。直到1961年3月6日,才有人发现,在汽车站到部队营房之间路边的一条很隐蔽的山沟里有一具女尸。
尸体已高度腐败,呈半躺半坐仰卧位,裤子被解开,帆布裤带扣呈半插状。死者腹部有一个创口,绿华达呢的裤子前后各有一个裂口,帆布裤带后面也有一个裂口。法医尸检发现,死者第三节椎骨上有一个斜穿的小孔洞。尸旁的手提兜内,有一枚刻着“徐桂云”三个字的印章。
经过那位连长辨认,死者是他的妻子徐桂云。
发现徐桂云被害尸体那天,是驻军某部干部和战士们最沉痛的日子。连长痛哭失声,同志们也为军嫂的不幸而深感悲痛。他们强烈要求部队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早日破案,严惩凶手。
当地公安机关与军区保卫部密切协同,立案侦查。由于徐桂云尸体发现较晚,现场受到破坏,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侦查线索。
公安机关的法医对尸体做了剖验,鉴定结论是:死者曾被扼颈;第三节腰椎骨和裤子、裤带上的孔洞是戳刺伤,但也不排除火器伤;他杀。
公安机关根据这一鉴定,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发现了重大嫌疑人——驻军附近一个民兵战士,他有接触苏式步骑枪枪刺的条件,那支枪刺被怀疑为杀人凶器。
显然,虽然“不排除火器(枪弹)伤”,但公安机关倾向于被害人死于锐器戳刺伤,苏式步骑枪枪刺可以形成死者的伤创。
不过,这一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呢?军区保卫部犹豫未决。鉴定结论未免有模棱两可之嫌。既认定为戳刺伤,又不排除火器伤,究竟认定哪个呢?对致伤凶器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侦查方向和对嫌疑人的判定,也关系到那个民兵战士的命运。在这种情况下,军区保卫部派张干事来向沈阳市公安局的几位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医请教。
法医参与命案技术鉴定,勘查现场、剖验被害人尸体是两项先决条件。可是,军嫂被害案发案已经过了半年之久,原始现场已不复存在,徐桂云的尸体也已火化成灰,勘验现场和解剖尸体都不可能了,摆在几位法医面前的,只有军区保卫部提供的这样几件东西——
一节死者被洞穿小孔的第三节腰椎骨;
一把被怀疑为杀人凶器的苏式步骑枪枪刺;
两块带裂口的华达呢裤子布片;
一条有一个裂口的衬裤布片;
一条有一个裂口的帆布裤带;
一份当地公安机关打印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案情重大,但徐功伟等法医所能看到的却只有这些。
据说,那个被认为有重大杀人嫌疑的民兵战士已被监控。军区保卫部派人就此案来要求鉴定,实际上仅仅具有复核性质。如果沈阳市公安局的法医们认定那把苏式步骑枪枪刺可以形成徐桂云尸体上的伤创,那么,那个民兵战士就极有可能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反之,如果法医们作出否定的回答,那么,民兵战士就被认定是一个无辜者。
这样看来,事情很明显:如果徐功伟等几位法医对此案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错断,那就将因他们的失误而冤枉一个好人,或放跑一个罪犯。轻飘飘的一纸鉴定书,责任重大。求援单位给他们以充分的尊重和信任,但是也将一个无形的巨大压力加到他们的身上。
徐功伟、李贤俊等人完全可以不承担这个风险。军嫂被害案已时过境迁,检材少得可怜,依据不足,连现场勘查情况记录都没有,何况又是一项外援任务,所以,作为法化组的组长,徐功伟哪怕提出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