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章 爆炸点在口腔,1959年沈阳市闰家沟“11·8”无名男尸案 第(2/3)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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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名叫张士英的人失踪。

    

    张纯禄被请来执行的任务,是对那些爆炸中的死难者作检验鉴定,并协助对爆炸的性质提出分析意见。

    

    面对眼前展现的惨景,张纯禄心情十分沉重。这是一次意外的事故,还是犯罪分子制造的罪行呢?

    

    张纯禄顾不上休息,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下,连夜对死难者的尸体进行检验。他逐一检验了每具尸体的每一处损伤,详细记录了每处损伤的部位及损伤程度,一直工作到深夜。

    

    在检验中,每个死者的尸体上都没发现锐器砍刺伤和枪弹伤,也没发现颈部被扼勒的迹象,说明不是锐器、枪弹伤致死,也不是扼勒致死。据检验,这些尸体上都有生前被炸造成的损伤,如颅脑损伤,内脏损伤,四肢严重损伤,大面积烧伤等等。

    

    据这个单位的领导分析,那个失踪的张士英具有作案的重大嫌疑。张士英因为表现恶劣,曾多次受到批评和处分,但他态度不好,因此分析这次爆炸事件很可能是他的报复行为。但现场没有发现他的尸体。他的失踪成了一个谜:找到他的下落,成了查清爆炸事实的关键。

    

    第二天,张纯禄不顾疲劳,继续工作。他提出,应该从爆炸中心向外围大面积地扩展,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勘查,注意发现每一个细小的人体组织碎块。

    

    于是,领导上组织大批人员,提取了近百个很小的人体组织碎块,从中发现了人的极不完整的腰椎横突和肩胛骨喙突碎块。面对这些碎骨块,张法医心中似乎有了底。

    

    5月23日,张纯禄携带15袋从爆炸现场拾到的粉碎性尸体组织碎块返回沈阳市刑警大队,立即会同有关人员对它们进行技术鉴定:这些碎块是不是人体组织?如果是人体组织,属于什么部分?什么血型?

    

    很快,鉴定结果出来了:

    

    在爆炸中心点西北侧55米的山沟树枝上提取的一块骨质,经检验为人体组织,是第一腰椎右侧的上下关节突,血型为b型;

    

    在爆炸中心点北侧的山坡上提取的另一块骨质,经检验认定为人体的桡骨小头顶部,血型为b型;

    

    在爆炸中心点北侧山坡上提取的另一块骨质,经检验为人体的左肩胛骨喙突下2\/3处骨组织,血型为b型;

    

    在爆炸中心点北侧某处提取的骨质与肌肉组织,经检验认定为人体骨质与肌肉组织,其中一块骨质为人体腰椎右侧下关节突,另一块骨质为人体腰椎左侧下关节突,血型都是b型;

    

    在爆炸点西北方向土豆地里提取的26块骨质,经检验认定不是人骨,是牛骨……

    

    上述鉴定结果,对查明这一爆炸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张纯禄等人在对那些死者的损伤鉴定中,没有检见任何一具尸体有肩胛部及腰椎炸伤和骨折。这就是说,在现场外围发现的这些人体肩胛骨和腰椎骨等碎块,都是已经查明的死难者尸体之外的人体组织碎块。那么,它们属于谁呢?只能是那个失踪者张士英的。据掌握,张士英的血型为b型,与那些人体组织碎块的血型一致。

    

    据此,法医认为,张士英有重大犯罪嫌疑。这一爆炸案,极可能是接触爆炸中心点极近、因被炸得粉身碎骨而失踪的张士英所为。

    

    这一分析,为后来近一步的检验和调查结果所证实。

    

    尽管张士英这个犯罪分子已经被炸得粉身碎骨了,但他仍不可能在法医的一双锐目下脱逃,最终还是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受人鞭挞与唾骂。

    

    新城子区闰家沟大队山沟里发现的无名男尸的死因,徐功伟等法医经过认真剖验,在侦查人员的协助下,终于有了一个肯定的结论。

    

    法医们发现,男尸舌的右侧有瓣状爆裂创,结合该尸以右颊为中心呈圆形放射状皮肉外翻,上下颌骨粉碎性骨折等情况,认定该尸口腔里发生过强烈的爆炸。

    

    该尸左右大腿内侧都有由上而下滴落的血迹,结合从血泊现场到发现男尸现场间有长达2里远的滴落血迹进行分析,说明这个人在被炸后仍能挣扎行走,这也可以成为否定他杀的一个根据。所以,分析此例可能属于一次意外事故。

    

    法医办案,重视对现场周围群众的走访调查。通过调查查明,死者是新台子镇的一位精神病患者,名叫金善义,5天前失踪。

    

    调查了解到,当地常有狐狸等野兽出没,有人在农闲时打猎。访问中遇到一位经常打猎的农民,他说,两天前他在山沟里放过炸狐狸的“咬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