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法苑笔记》第一百三十八章 第(2/2)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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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再加上程国华在等着自己,皇甫新城是能短则短,所以九点不到会议就结束了。
回到办公室,程国华拿出了一本案卷,原来这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原告是滇南市的一家贸易公司,被告则是江滨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案件诉讼标的一百九十二万元。一九九六年五月份,滇南市的这家贸易公司与江滨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江滨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供应给滇南市的贸易公司一批机器设备。滇南的贸易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给付江滨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付货款一百万元。但是江滨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这批机器设备。经过多次交涉无效后,滇南市的这家贸易公司把江滨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起诉到了滇南市武安区法院。这次,程国华就是来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并且进行诉讼保全的。程国华他们经调查了解到,江滨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上非常困难,银行账户上并没有什么资金,其对江滨市东宇集团公司有一笔未到期债权二百三十万元。武安区法院的办案人员和江滨市东宇集团公司协调,要求江滨市东宇集团公司配合,冻结江滨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但东宇集团公司以债务没有到期为由,不配合协助武安区法院的诉讼保全工作。程国华就是来请皇甫新城协调江滨市东宇集团公司协助武安区法院诉讼保全的。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你皇甫兄上次到滇南市就是办理江滨市东宇集团公司案件的,所以,你能不能动用你的私人关系,帮助我们做做他们的工作?”